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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章程


台東縣肢體障礙協會組織章程(105年4月7日修訂,府民自字第1050064552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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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社團法人台東縣肢體障礙協會組織章程
    第一章總 則
     第一條:  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規定之。
     第二條:  本會定名為「社團法人台東縣肢體障礙協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
     第三條:  本會以協助肢體障礙人士發揮自立自強精神、謀求肢體障礙者福利、促使社會和諧、增進人際關係、拓展生活空間、就業輔導、推動無障礙環境、改善生活品質為宗旨。
     第四條:  本會以台東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台東縣內。

    第二章 任 務
     第五條:  本會任務:
    一、協助肢體障礙者自立自強、使人盡其才,達成殘而不廢、自立更生之目的。
    二、不定期舉辦技藝訓練及文康活動,激發殘障潛能促使身心健全發展。
    三、爭取肢體障礙者福利,督促落實福利政策。

    第三章 會 員
     第六條:  本會會員分下列各種:
    一、基本會員:年滿20歲之肢體障礙者,經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會員。
    二、愛心會員:凡熱心關懷肢體障礙及認同本會章程者,經理監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愛心會員。
     第七條:  會員入會時須填寫申請書,由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及長年會費方為本會會員。
     第八條:  本會會員應享有下列權利:
    一、發言權及表決權
    二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(愛心會員除外)
    三、會員得享有本會一切福利。
     第九條: 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之義務:
    一、遵守本會各章程及服從指導之義務。
    二、維護本會組織及榮譽。
     第十條:  本會會員有違本會章程及上列事項者,經理事會同意提會員大會通過予以開除會籍。
    一、本會會員不得假本會名義借貸及私自對外募捐或兜售物品圖利,違者開除會籍。
    二、會員如有違本會章程或妨害本會行為者,得由理事會案情節之輕重,分別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、停權處分。
    三、會員如有危害國家社會安全利益而觸犯法律及不當之言行者,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後開除會籍。

    第四章組織與職權
     第十一條: 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     第十二條: 本會設理事9人組織理事會、監事3人組織監事會,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、連記法選任之。並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、候補監事1人,如有缺額依次遞補,以捕該任期滿為限。
     第十三條: 理事會設常務理事3人,由理事會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。
     第十四條: 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,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1人,綜理會務、對外代表本會,以得票最高者當選之。理事長因故連續兩個會期不能履行職務時,得由常務理事中推選1人代理之。
     第十五條: 監事會設常務監事1人,由監事會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。
     第十六條: 本會理監事為義務職,任期定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之,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     第十七條: 理事會之職權:
    一、選舉及罷免理事長及常務理事。
    二、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。
    三、召開會員大會。
    四、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。
    五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。
    六、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。
     第十八條: 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    一、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。
    二、召開理事會。
     第十九條: 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    一、監察本會會務與執行。
    二、監督本會經費及收支狀況。
    三、辦理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
     第二十條: 理監事必須出席各項會議,如有下列事項者,予以解職:
    一、理、監事曠職及連續兩個會次不出席者,視同辭職。
    二、違背本會宗旨,破壞本會章程規定及團結合諧者。
     第廿一條:本會視會務需要,得組織運動、發展、無障礙環境委員會,並設主任委員1人、委員若干人,其辦法簡則由理事會決定之。
     第廿二條:本會設總幹事、秘書、財務組長、義工組長、活動組長各1人,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,任期由理事會決定之,負責日常會務之推展。

    第五章會 議
     第廿三條: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     第廿四條:本會理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。

    第六章經 費
     第廿五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    一、入會費:基本會員及愛心會員之入會費每人新台幣100元。
    二、常年會費:基本會員每年每人繳納會費500元,但年齡在70歲以上既低收入戶持有證明者免繳,贊助會員每年繳納2000元。
    三、自由捐助。
    四、機關補助。
    五、附設營利事業盈餘紅利。
    六、其他收入。

    第七章 附 則
     第廿六條:本會解散或撤銷時。其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已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。
     第廿七條:本章程經過會員大會通過,呈請政府核准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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